问题答复

cc: 在公司11年,今年因为工作需要调到了另一个岗位,该岗位试用期三个月,同时本人又怀孕了,但是在怀孕期间的工作没有任何怠慢甚至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可公司过了试用期一直没有按时转正,还有两个月就要休产假了,公司老板以我怀孕不能继续在该岗位工作为由要将我调离该岗位,同时还要将原工资与即将调离的岗位工资进行挂钩(降工资,比目前岗位的工资要少),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但是单位要一意孤行违反相关条例呢?
答: 如女职工怀孕期间,确实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用人单位故意违反以上规定,存在降低怀孕女职工工资等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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