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 问题1:根据申请生育津贴提示,生育津贴是按照参保人生育时候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那么所谓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如何计算?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计算还是按照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问题2:按照相关规定,顺产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剖腹产的增加30天。那么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是否还有奖励假?奖励假究竟是多少天才对?奖励假期间是否也是按照产假一样照常发放工资?
答: 1.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年度每月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的工资总额平均数,除以其每月参保职工的平均数确定。女职工生育津贴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因此,在产假的奖励假期间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变。